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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决家暴不能陷入画地为牢的窠臼

更新时间:2014-02-10 11:48  来源:赏识教育网  作者:eduo   访问量:
【导读】家庭暴力是一个多层次的社会问题,仅仅依赖法律不可能完全解决。家庭暴力发生以后,主要的不是对施暴者的惩罚,而是对受害者的救助,并且防止家暴再次发生。


“疯狂英语”的李阳被指对妻子动粗,一时间反家庭暴力再次引起了网友的广泛讨论,呼吁反家庭暴力法出台的声音越来越高。事实上,目前反家庭暴力法已经进入到最后的调查论证阶段。今年8月14日,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预备立法项目,这标志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部法律的研究论证工作正式开始。

近日,一条微博曝遭遇李阳家暴,很多网友猜测发微博的正是李阳的外籍妻子,因为它不仅披露了细节,而且提出离婚,但处于漩涡中心的李阳始终未正式出面澄清。一方言之凿凿,一方存心回避,让李阳家暴多了几分可信的味道。事实上,“死无对证”正是家庭暴力最容易遇到的问题,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私人场所,隐蔽性较强,取证困难,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,往往因为证据不足等问题,受害一方难以获得法院支持。但归根到底,总是因为国人心中根深蒂固的“清官难断家务事”思维作祟,将家庭暴力归入“私事”范畴,公权力几乎不予以插手。反家暴立法空白,缺乏可操作性,家庭暴力甚至无法成为司法机关卷宗上的案由。不仅缺乏全面禁止家庭暴力的全国性专门立法,在明确规定家庭暴力问题的婚姻法、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,规定家庭暴力问题的条文也只有少得可怜的8个。而且在仅有的8个条文中,3个原则性宣示条文只是表明了国家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态度,没有任何操作性可言。

但另一方面,家暴却以人们不易察觉的方式残害着一些家庭乃至个人的生命。最新数据显示,我国家庭暴力发生率高达35。7%,不仅升斗市民家中屡屡发生,连一些名人、明星、有识之士家中也“不能幸免”。国际社会一般认为家庭暴力的类型包括肢体暴力、性暴力、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,但这些家暴形式又往往隐藏最深,不容易为外人察觉。如果法律继续将家暴归结为“私事”,显然只能纵容家暴的蔓延,施暴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,而受害者只有以“家丑不可外扬”的古训来舔舐自己的伤口。

对家暴立法,最重要的还在于举证责任的分摊。因为家暴通常发生于家庭内部,其他人很难看到,直接证据往往缺失,此时举证责任的承担就起到一个绝对重要的作用。反家庭暴力法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,对相关证据问题作出一些新的规定,以适当减轻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举证责任,从而降低家暴入罪的标准。在美国,如果丈夫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,只要报案,施暴者很快就会被警察带走,并被提起公诉;同样,如果家长未能尽到父母监管职责,被邻居举报或投诉,一样可能面对刑事责任的追诉,并且丧失对孩子的监护权。这正是因为,美国法律对于家庭暴力受害方的举证责任存在一定程度的豁免,体现出对弱者幼者的倾斜。

家庭暴力是一个多层次的社会问题,仅仅依赖法律不可能完全解决。家庭暴力发生以后,主要的不是对施暴者的惩罚,而是对受害者的救助,并且防止家暴再次发生。另一方面,有些当事人因为各种理由,也不愿意将施暴者送上法庭。从这个角度讲,建立一套从医疗卫生到民政救助,再到民间救助的社会救济系统更重要。但民间组织现在对家暴救助十分困难,法律没有相关帮助,施暴者自然是非常抵触,最难的还是没办法从政府部门得到支持。

解决家暴是一个全社会的命题,司法力量、政府力量、社会力量都应参与其中、形成合力,如果自顾自地管着自己的一亩三分地,不准他人越雷池一步,难免陷入画地为牢的窠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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